尊敬的陈建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适当提高省外就医补偿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余江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我县参保患者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为80%,市、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为50%,转省外就医的补偿标准为可报费用的35%。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县外就医转诊备案手续,在县外定点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费用按规定进行报销补偿,当报销补偿金额小于住院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30%时,按住院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30%进行最低补偿。由于我县采取医疗费用报销保底政策,不会出现实际报销到的费用不足住院费用的20%情况。
整合城乡居民医保以后,余江县城乡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制度,实施办法由鹰潭市人民政府统一出台。依据《鹰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按起付标准600元,60%的比例予以支付”。2017年经审批的城乡居民医保转省外就医住院费用按照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标准予以支付,同比增加25个百分点,省外就医住院医疗费报销标准进一步提高。
特此答复。
联系单位及电话:县医疗保险管理局 5883825
2017年4月18日
主办: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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